被檢舉同車道轉彎箭頭標示線轉彎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同一條路同一車道地上有轉彎標示 , 最好打方向燈,避免檢舉魔人照相舉發,遇到不必要的罰單,在此舉出如何申訴,還我正義公理,不被檢舉魔人陷害。
摘錄重點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877526
(1)
封閉型彎道轉彎不構成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要件
最終都要靠民眾自行進行行政訴訟自力救濟,一直到法院才能由法官來判決推翻原判,這樣一來不但浪費社會資源,同時也造成原本開放民眾檢舉的美意被扭曲
封閉型彎道也要打?
方向燈的設計是為了在變換車道或者變更行車路線方向時,用來提醒前後車輛與其他周邊用路人的,而許多民眾近期卻在封閉型的彎道中,例如封閉型的迴轉或轉彎專用道,被後車檢舉魔人利用行車記錄器檢舉而受罰。
法官的判決書中明載
「係沿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情形,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核與轉彎或其路型為T字,Y字或十字狀態有別,當不需顯示方向燈,自無任何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因此本罰單透過法院的行政訴訟被撤銷成功。
也就是說,在沒有與其他車道交錯匯流的封閉型車道上沿著路線行駛,無論該道路是否有彎曲曲率,原本就不具備法律上的「轉彎」意圖,自然不需要透過方向燈去提示其他用路人自身車輛行駛方向之變更意圖,因此「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在這種路段上是無效的檢舉與判罰。
如果未來各位車友再收到這類罰單,請直接申訴告訴開單員警法院早已駁回這類罰單(可提供判決書案號: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55號),避免再被惡意的檢舉魔人利用法規解釋漏洞擾亂社會安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申訴文: 原告所行駛之路段為迴轉專用道,直接銜接往辛亥路地下道專用車道,未與其他路段或車道交叉,亦未匯入主線車道,系爭車輛循道路彎曲線型於同一車道轉彎,若認應使用方向燈,未免不合理,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無規定行經轉彎道應使用方向燈等情
判決: 因其係沿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情形,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依交 通部路政司前開函釋意旨,不需顯示方向燈,自無何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2)
行車駕駛使用方向燈之時機
(1)交叉路口, 轉彎前30公尺
(2) 變換車道時
(3) 車輛起駛前,顯示方向燈,進入主車道
(4) 同方向行駛超車時
(3)
交通部路政司 109.08.28. 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
公(發)布日: 109.08.28
TO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有關汽車行經彎道時,是否構成轉向行為而應使用方向燈一節,因車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 示方向燈。
(4) 法官不同見解 , 原告請律師為文,專業文章,提供研究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於右轉彎時應先顯示右轉方向燈,其規範意旨均係為讓後車及周遭車輛之駕駛人得以預見轉彎車之動向,而預作減速或煞停之準備,以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
此係基於維護公眾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當不以事實上有無造成危害為必要,且不容轉彎車駕駛依其個人主觀判斷是否使用方向燈。再者,車輛行駛之車道是否為僅供右轉彎專用車道,與車輛行駛中轉向應顯示方向燈之行車義務,二者並不衝突,自不當然因此免除於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之義務。則本件原告既於本案路口右轉彎時未打右轉方向燈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原告執以「系爭路段並無左轉彎之可能性,不構成應使用方向燈之情狀」等語為辯,容有誤解。
(5)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7042634&p=1#mid3764959
機車被檢舉轉彎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81號) – 駕駛人轉彎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舉發
理由範例 – 可資申訴的理由 前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312354
蕭姓駕駛去年開車行駛在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二段右轉專用道,向右往國道3號新店交流道匝道時未打右方向燈被檢舉,開罰1200元,他不服打官司最終勝訴
他開車行經中興路二段外側的右轉專用道,欲右轉銜接匯入交流道匝道入口,前方不是交叉路口,他也沒變換車道,自然無須開啟方向燈
二審法官審理認為,依規定在轉彎時及變換車道時,駕駛應使用方向燈,但如果是在同一車道內駛,依路型而轉彎,並無轉向及變換車道,自非應使用方向燈的情況,再者依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的解釋函,對於車輛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如北宜公路彎道行駛),非屬轉向行為,並不需顯示方向燈,因此蕭姓駕駛行駛在右轉專用道,依原前進軌跡在道路線型上彎行,既沒變換車道也沒有行駛到交叉路口而轉彎駛入交流道匝道的情形,當不需顯示方向燈。
↑ 前方不是交叉路口,他也沒變換車道,自然無須開啟方向燈
順順上匝道」未打右燈遭檢舉被罰 法官認同「免打方向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