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 是 “FREE CARRIER “也就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該術語可用於各種 “運輸方式“,包括 “多式聯運”。“承運人” FORWARDER 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若買方指定承運人以外的人領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劃分:
一、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置於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控制下,並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 『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二、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簽訂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有關的運費,並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賣方。
(3)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根據 “買賣合同” 的規定受領貨物並支付貨款。
[編輯]
FCA術語註意事項
1.不同運輸方式下的交貨條件
《通則》對FCA在各種運輸方式下的交貨條件做瞭如下規定:
(1)鐵路運輸。當貨物夠一整車或為集裝箱整箱貨時,賣方要負責裝車或裝箱,並交鐵路部門接收,即告完成交貨;如貨物不夠一整車或一整箱,賣方將貨物交到鐵路收貨地點或裝上由鐵路提供的車輛後,即告完成交貨。
(2)公路運輸。如在賣方所在地交貨,賣方要把貨物交到買方提供的車輛上;如在承運人所在地交貨,賣方要把貨物交至公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告完成交貨。
(3)內河運輸。如在賣方所在地交貨,賣方要把貨物交到買方提供的船上,即告交貨的完成;如在承運人所在地交貨,賣方把貨物交給內河運輸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
(4)海洋運輸。如屬整箱貨(FCL),賣方將貨櫃交給海運承運人;如屬拼箱貨(LCL)或非集裝箱,賣方將貨物運到啟運地,交給海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
(5)航空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空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
(6)在未指明運輸方式的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
(7)多式聯運。當賣方根據具體情況按(1)-(6)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即完成交貨。
2.風險轉移問題
FCA不同於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風險轉移不是以船舷為界,而是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為界。這不僅是在海運以外的其他運輸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運輸方式下,賣方也是在將貨物交給海洋承運人時即算完成交貨,風險就此轉移。但FCA術語是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並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纔能如約完成交貨任務。但如果由於買方的責任,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只要貨物已劃歸買方,那麼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
3.明確有關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FCA適用於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賣方的交貨地點因採用的運輸方式不同而異。不論在何處交貨,根據《通則》的解釋,賣方都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內地省份的出口貨物越來越多,有些可以不用在裝運港交貨,而採取就地交貨和交單結匯的FCA術語。
按照FCA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費用的劃分與風險劃分相同,都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有關費用,買方負擔貨交承運人之後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但是買方委托賣方代辦一些本屬自己義務(如訂立運輸合同)範圍內的事項所產生的費用,以及由於買方的過失所引起的額外費用均應由買方負擔。
FCA 與 FOB 的比較
FCA與FOB兩種術語均屬C組術語,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此條件約相當於以往海運的 FOB 條件,但賣方風險於將貨物交付運送人看管 為止。FCA與FOB的主要不同在於適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
FCA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視不同運輸方式的不同約定而定,其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時轉移;FOB術語僅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地點為 “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此外,在裝卸費的負擔和運輸單據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