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是先行告知內部業務員以及旗下配合的保經代業者,預計今給防疫保單重複投保件者一律退件的通知,並明確表示如果是已繳費,富邦產會寄「婉拒承保通知書」給要保人,並請要保人提供退款帳號後進行退款作業;若要保人約定以信用卡、帳扣方式繳費將不予扣款。
「富邦產」在文中指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公司須瞭解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及投保險種、保險金額等與要、被保人實際需求是否具有相當性,並得依此進行核保審核。
像富邦產「選擇減災不惜犧牲公司形象,如此激烈的措施重傷公司聲譽」,凸顯產險業確實面臨一場空前大災難
富邦產開出第一槍,今起陸續發簡訊給防疫保單「重複投保件者」一律退件的通知,市場擔心,此舉會造成產險業者全面跟進
核保流程是綜合研判,重複投保僅是其一因素,並不會一律拒保;另中信產也低調暫不回應。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42
第七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核保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二、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括核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保險通報機制、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安排等。
三、瞭解並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政策:
(一)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評估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已具相當性。
(三)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已評估要保人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四)要保人如係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應遵循下列事項:
1.已評估要保人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並已評估要保人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2.不得提供逾越要保人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
3.不得承保要保人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
四、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間具相當性之作業程序。但對於一定保險金額以上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則應落實查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及職業等之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以及其與保險金額或保險費具相當性。
五、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及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並應考量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
六、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七、確認要保人身分與其確有投保、被保險人身分與其確有同意之作業程序。
八、確認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經被保險人同意之作業程序。
九、確認要保人有申請影響危險評估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以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及簽章之作業程序。
十、保存承保件及未承保件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個人資料之方式、保存期限及銷毀之作業程序。
十一、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
十二、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核保人員之資格執行核保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適合度並簽署承保。
(三)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但依國際慣例、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係由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招攬者,保險業務員未於要保書上簽章或未由合格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簽署。
(五)未落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財務核保程序、保險通報機制或適合度政策,或未保留執行保險通報查詢機制相關書面及核保評估文件。
(六)未瞭解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並評估其適當性。
(七)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有關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及第四款至第九款,得不適用於財產保險商品、微型保險商品及其他特定保險商品。
保險業依據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財務核保機制與生調體檢標準、第三款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保險適合度政策,以及第四款至第九款之作業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保險通報機制,係指保險業於受理要保書、同意承保出單及保險契約狀態有異動時,報送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至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並於執行核保作業時至該系統查詢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相關資訊,以作為作成核保決定之參考。
第一項第十款對於未承保件個人資料之保存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存期限不得逾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但法令另有較長保存期限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開未承保資料保存期限屆滿,因處理申訴、調解及訴訟等程序,而有繼續處理及利用前開個人資料之需求者,得續予保存至該等爭議處理終結之日起一年。
二、保險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及利用前開未承保件個人資料,並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6314792 防疫保單亂象!立委爆業務員遭逼退件 富邦產回應
富邦產險對此回應,在新冠肺炎疫情確診案例大幅攀升的趨勢下,大量的風險需求湧進富邦產險,已超出公司可承受的風險胃納範圍,基於風險管理、公司治理與永續經營,同時更須確保本公司對所有保險保戶的履約能力,富邦產險不得不動態調整防疫保單的經營策略與續保政策,並對部分案件婉拒承保。
對於近日防疫險續保風波造成第一線面對客戶的業務人員肩上龐大的壓力,富邦產險深感抱歉,也感謝業務人員的辛勞。
為盡最大力量支持第一線營業同仁,富邦產險表示,全體員工皆全力以赴處理爆量的要保文件審查及理賠申請給付,希望能加快處理速度,減緩業務人員可能面對的質疑與不滿,富邦產險希冀全體同仁能同心協力,攜手妥善處理每一位客戶的需求,共同度過這段疫情。
富邦資深保險業務員說,現在政府幫保險公司解套,根本就賠不到,重點是公司已經想盡各種辦法把大家退保,也不會賠錢,「送出去的件,客戶已經繳錢了,完全不給任何機會補件,一個地方錯誤,就直接退件,也沒有通知業務人員直接發簡訊退保,這真的是非常不道德的做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6314726 新光產跟進!防疫險重複投保將婉拒、已核保不在此限
新光產險亦表示,防疫險核保有重複投保檢核的機制,檢核客戶有重複投保防疫險將婉拒承保,但對於已經完成核保簽發出保單,保險契約已成立者不在此限。換言之,重複投保者僅針對尚在核保的客戶,但已經承保則會依保險契約執行。
對於產險業拒絕重複投保的民眾,金管會官員表示,防疫險是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原本就必須進行核保,業者可透過同業通報平台,查詢同一位保戶其是否重複投保多張防疫險,這也符合核保作業程序;不過,這是尚未核保之前,一旦保險公司決定承保後、就是有效保單,必須依照契約辦理理賠。
產險業者強調,防疫險是提供合理經濟補償的原則,試問,如果投保張數毫無限制,以目前確診病例都是輕症或無症狀的情況下,若有人透過重複投保、拿到好幾十萬元的理賠金,這樣還合理嗎?所以,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把關,至少從核保階段,就要剔除不洽當的投保保單。
關鍵字 KEYWORD #富邦,產物保險,拒保,退保
根據大法官576號釋憲,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取超過損害程度之不當利益,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並兼顧投保大眾權益,而對重複保險行為其契約無效。 但釋字第 576 號也說明,人身保險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之生命 、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換言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釋憲576條。
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明確指出人身保險契約,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的限制。主要的理由是人的身體健康是無價的,沒有人能確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健康與性命的危害程度,當然也無法以金額量化人身損害程度。而防疫險也是保人身健康的險種,不像財產保險(火險、地震險、洪災險、車險等)可用金錢估計價值;人身保險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損害,因此並沒有類似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問題。
有評論提到有一些保戶購買多張防疫保單,有不當利得或有道德危險之疑慮。然而,目前防疫保單的內容應該沒有填補損害規定或載明複保險拒保條款,因此保戶購買多張定額給付的防疫保單,並不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進一步來說,保戶購買二張以上的防疫保單,就算不當利得或有道德風險嗎?目前每張防疫險的理賠金額大概是數萬元,買三張保單累積理賠金額是十數萬,這就算有道德風險?雖然目前新冠疫情以無症狀或輕症為占多數,然而投保人在投保時並無法確保其在確診時的病情,藉由防疫險來轉移風險、獲得理賠,這本來就是保險的目的。
目前沒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感染Omicron病毒康復後,後遺症與先前的Alpha和Delta有明顯區別。由於Omicron也是新冠病毒的變異株,後遺症也可能類似,被稱作新冠長期症狀。因此,除了確診期間之喉嚨痛、多咳、發燒、腹瀉、嗅味覺異常等症狀,嚴重者會有下呼吸道症狀外,同時也有可能產生嚴重的後遺症。因此,產險公司基於確診者「現在」絕大部分是無症狀或輕症,直接針對核保中保單,認定購買二張防疫險就有道德風險,並不恰當。
Q1:富邦產等產險公司主張複保險,針對買超過1張防疫險者不核保對嗎?
金管會:防疫險是定額保險,沒有複保險的問題,這是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金管會已函請富邦產有責任將核保政策對外說明清楚。
首先,防疫保單是定額保險,「沒有複保險的問題」,也就說,保險公司核保後,不論客戶買多少張,都要依約履行責任,只要通過核保,就要負賠償責任,「就算是買11張,只要有核保就要負責。」
第二,保險公司受理民眾投保申請後,可以對被保險人的核保做綜合評估,來決定是否核保,這是屬於保險公司核保政策,跟複保險無關。這是保險公司核保政策,金管會已函請富邦產要充分對外說明。
第三,在社會上有很多經濟行為有賴於保險機制輔助,保險公司承擔太多防疫保單,確實會對經營活動機制產生影響。
Q2:密切接觸者打3劑疫苗後若自選「3+4」防疫險不理賠?
金管會:會理賠,防疫險契約條款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跟確診者有接觸者,指揮中心針對密切接觸者原則上仍是採「3+4」,只是針對打三劑者可以再選擇「0+7」。如果是用「3+4」,就會收到隔離單,有隔離單就要理賠,「沒有要不要看小黃卡的問題」。
Q3:家長陪同孩子隔離視同「自願隔離」不理賠?
金管會:一切回到保險契約條款來看,保單條款都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最大重點是「跟確診者接觸被隔離」,家長沒有跟確診者接觸,但是有拿到隔離單,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有查核機制在,會去了解是同時跟確診者接觸被隔離,保險公司也有舉證義務,舉證被保險人不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隔離。
富邦也說,自5月14日起,對於核保審查中的被保險人,若已持有富邦產險或其他保險公司有效防疫險保單者,將發送婉拒承保通知。
但富邦強調,對於本公司已完成承保簽發保單者,及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之保費者,保險契約即為成立,公司定會依保險契約執行保障與賠付,保戶既有權益不受影響。
北市府表態:保護保戶
「重點是在於台北市政府會跟保戶站在一起。」黃珊珊說,所有有關保險的投訴案件,只要有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台北市政府都會進行專案處理,也會跟中央的相關保險評議中心來一起合作,保障保戶的權益。「我們還是認為說,只要簽訂的合約就一定要履約,這點無庸置疑。」黃珊珊說,也希望中央單位金管會能夠做出明確的指示,地方政府也能比較容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