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單車族不知道自己已違法了!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相關法令規定:
(1). 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得在騎樓以外的人行道,設置必要的標誌或標線,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並應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2). 自行車原則上不可騎乘在騎樓或騎樓以外的人行道;有設置必要的標誌或標線,自行車才可以騎乘該人行道。
(3). 自行車違規騎乘在騎樓或未開放自行車騎乘的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至於電動自行車騎上人行道,臺北市交通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依規定需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且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需配戴安全帽、不可騎上人行道、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不載人、不載貨、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