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安執行法》「3個明確」可查入境旅客手機

中國《國安執行法》「3個明確」可查入境旅客手機

中國國安部今年4月公布的《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及《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今(1日)起上路,儘管根據中國國安執法人員說法,查驗電子設備須在前提、對象、流程3個明確原則下進行,但規章內容賦予國安人員的認定權力,引發外媒「入境中國恐被查手機」的疑慮。2024/07/01 正式上路。

根據中國國安部《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規章第43條明定查驗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能夠現場整改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被查驗人採取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後符合要求的,應記錄在案。被查驗人無法在查驗現場完成整改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出具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該條規章還提到「為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國家安全機關可命令相關個人及組織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前停止使用相關電子設備、設施及相關程序、工具。」「有關個人和組織拒絕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整改要求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查封、扣押電子設備、設施及有關程序、工具。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應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中新社》先前引述中國國安執法人員說法,新規對執法人員設有「3個明確查驗」的嚴格限制,”查驗個人、組織所持手機等電子裝備

(1)是「前提」明確,必須是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國安人員才能查驗。

(2)是「對象」明確,必須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如對軍事禁區、涉密單位等進行偷拍的間諜行為嫌疑人員),查驗對象不能是無關人員,更不會是「普通入境人員」。

(3)是「流程」明確,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應出示執法證件、有被查驗人或見證人在場、發現危害國家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整改不能消除危害或者拒不整改的可依法查封扣押。緊急情況下立即查驗也須遵守流程。

然而中國國安人員的主觀認定為何,仍引發外媒疑慮,擔憂入境中國可能遭受盤查。陸委會日前就調升赴中國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提醒國人在中國包含《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及《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一系列增修法條下,已進一步提高國人赴中港澳的人身安全風險,「強烈建議國人非必要宜避免進入陸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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