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往只要地主出具切結書即可,但桃園市政府今年三月起要求必須公證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地主完成公證後,養護單位會出具「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證明,地主就可以申報減免地價稅,
以往常常有社區、聚落對外聯絡道路,是地主提供民眾無償使用,土地使用分區通常都不是道路用地,由於土地還是屬於私人的。
[使用期間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汪在宙說,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地主完成公證後,養護單位會出具「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證明,地主就可以申報減免地價稅,未來會研議簡化流程兼具法律效力;市府法務局長賴彌鼎表示,委託他人代辦公證,並非一定要有印鑑證明。
[備註]
[ 土地稅減免規則 ]
第 9 條
●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