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遭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押或終止契約)之說明
資深法官指出,法院長久以來的主流見解,就是認為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因此保險給付條件尚未構成時,保險公司當然也沒有錢付給要保人,執行機關也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償付解約金。2016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就是採取這種見解。
上述的法院主流見解,讓政府向保險公司「討債」時有9成敗訴。不少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
(1)、為什麼我的保險契約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債權人得向法院申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進行扣押等強制執行行為。
同時,公法上的納稅(繳費)義務人,如果有積欠稅捐、健保費、勞保費或罰款等公法上之債務時,行政執行署同樣會依移送機關之申請,對義務人的「全部財產」強制執行。 保險契約可否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所做
出的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前述裁定指出: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累積而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之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換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等財產權,因為不是一身專屬之權利,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既然是債務人的財產,所以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2)、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利受影響?
由於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債務人即喪失對該保險契約之處分權,後續則要看法院換價清償的執行命令內容而定,大致分為二類:一、扣押保險金、年金、滿期金:受益人為債務人(亦即要保人非債務人)時,僅受益人得
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應轉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但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二、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即為債務人時,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代位要保人終止要保人名下之保險契約等換價程序,以解約金轉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其效力與要保人解約相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3)、我的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
保險契約一旦被法院扣押後,法院於裁量是否代位行使終止保險契約時,為求審慎,應給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債務人如果要主張權利時,應該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與債權人協商處理,常見債務人可向法院聲明異議的理由如下:
一、否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例如已經清償)。
二、被扣押的保險契約(或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醫藥費等):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證明難以維持生活,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債務人名下具有保單價值之人壽保險契約是否具備終止保險契約「必要性」,為法院審酌權限,如欲保留保險契約,仍應請債務人儘速清償債務為宜,避免影響自己或家人享有保險保障之權益。
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則應依執行命令上所載之注意事項辦理。
(4)、哪裡可以提供我有關強制執行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一、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二、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如符合條件,更可進一步獲得免費的律師協助(詳細資訊請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網站查詢:http://www.laf.org.tw),建議先以電話預約(預約專線:02-6632-8282)。
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時,要求執行法院裁量時,應審慎處理,賦與陳述意見機會,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言下之意,希望地院應顧及被保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並考量債權人有無濫用情形。至於如何進行執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操作,仍有賴具體的規則,與足夠的案例才能實現
在金錢和法律的世界裡,人壽保險不僅是對個人生命的一份保障,更是家庭安全感的基石。當一個人購買了人壽保險後,他或她實際上是在為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築起了一道防線。這道防線不僅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家人免受經濟困境的困擾,而且在法律上,它同樣堅不可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壽保險金通常不能被法院執行扣押,這意味著即便保險持有人因債務問題被告上法庭,其家人所依賴的這份保險金也不應被用於清償債務。
首先,從法律角度出發,保險金不被扣押的原則體現了一種對人權的尊重。人壽保險金是按照合同條款支付給受益人的,而非持有人的資產。因此,即便在債權人眼中,保險持有人似乎擁有一筆可觀的資產,但實際上這筆資產並不屬於可以被執行的範圍。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證受益人在失去親人的同時,不會因為經濟問題而遭受二次傷害。
其次,在道德層面,這一規定也傳達出深刻的寓意。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人壽保險金的存在,是為了在人們最脆弱的時刻提供支援。如果這份保險金能夠被隨意用於清償債務,那麼它原本的意義就會被扭曲。這不僅對受益人是一種極大的不公,也是對人生尊嚴的一種漠視。
然而,現實中確實存在著一些債權人試圖挑戰這項原則,他們可能會認為保險持有人購買保險的行為構成了逃避債務的手段。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必須清晰地認識到,保險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提供保障,而非逃避責任。法律通過確保保險金的安全,實際上在鼓勵負責任的規劃和對家庭的照顧,而不是鼓勵逃債。
最後,當我們探討人壽保險金的法律保護時,我們不僅僅是在討論一個財務問題,更是在討論一個關乎社會正義和人性尊嚴的問題。法律通過對保險金的保護,傳遞了一個明確的資訊:即使在金錢至上的社會裡,人的生命和家庭的幸福仍然是至高無上的。這種對生命價值的肯定,不僅強化了社會的道德底線,也提醒著我們在面對經濟利益時,不應忽略了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關愛和尊重。
綜上所述,人壽保險金不被法院執行扣押的規定,既是對受益人權益的法律保護,也是對我們社會價值觀的重申。在這個以財富和物質為評價標準的時代,我們更應該銘記並維護那些不以物質衡量的人類價值,讓法律的庇護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溫暖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