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 修正條文

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 修正條文

行政院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正條文
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
輕微違規
限縮不予民眾檢舉,
項目包括:
(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
(五)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還有,
(六)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七)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八)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九)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未來有10項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的交通違規,將不予民眾檢舉、不計點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並不會因此限縮執法強度,駕駛人違規仍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民眾檢舉制度 “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之立法目的“,記點制度也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有檢討修正必要。因此檢討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當場舉發案件可確認實際駕駛人時,才會記點。

這已經不是交通部首次配合民粹髮夾彎,記點/檢舉制度過去三年內大幅度改了三次。二○二一年,順應民眾對於「檢舉魔人」的怨念,修法大幅度下修民眾檢舉項目,從原本的六十三項縮減至四十六項,紅黃線違停,不開放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