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 台灣 [ 出入境旅客注意攜帶洗錢防制限額規定 ]
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關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
如攜帶逾下列限額規定之現鈔等洗錢防制物品,應向海關申報以免延誤行程及損失財物,
包括(1)總價值逾新台幣10萬元現鈔、(TWD)
(2)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現鈔、(RMB¥)
(3)總價值逾等值 10000美元USD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貨幣現鈔、
(4)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有價證券、
(5)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的黃金、
(6)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台幣50萬元等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向海關申報上開所定各項物品,並非就此均可攜帶出入境,
第一、 二項新台幣及人民幣現鈔,旅客攜帶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仍不得攜帶出入
(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被沒入。
第三、四項外幣現鈔、有價證券於入、出境前向海關完成申報,所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
至於第五、六項黃金等總價值如超過等值2萬美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 桃園機場的出入境現金鈔票外幣的限額公佈 公告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743714
兩日籍旅客帶現金2501萬日圓離台下場慘
2501萬日圓出境沒申報被查獲,錢全部暫扣在海關
並移送檢調調查是否有洗錢,目前還在調查中,若有洗錢事實,兩名日籍旅客將有刑事責任,如果沒有洗錢,也會因為沒有誠實申報而被裁罰,就是發還寬減額(每人1萬美元)後,其他由國庫沒入,損失慘重。
關務署統計洗錢防治法106年6月28日上路以來到112年底為止,查獲違規超帶現金入出境案件,以人民幣被查獲案件最多,有314件,金額1900萬人民幣,其次為新台幣共17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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