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險、境外保單的問題,金管會保險法規定

境外保險、境外保單的問題,金管會保險法規定

:金管會再度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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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強調,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問題:

(1)、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

(2)、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3)、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4)、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