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91-1的規定是「行車遇有轉向」必須打方向燈。至於什麼叫做「行車遇有轉向」,地方縣市警局有最終決定權。而目前大部分縣市警局的看法,是地上有箭頭就要打方向燈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112/2620974.htm
「轉彎專用道」也要打方向燈!她被檢舉罰1200元傻眼
這條路只能右轉!這樣也要打方向燈嗎 ? 就一條路而已還要打方向燈
目前各地方縣市警局的開罰原則,是地上有劃設轉彎箭頭,就一定要打方向燈
依地上有劃設轉彎箭頭打方向燈
法律道交條例91-1的規定是「行車遇有轉向」必須打方向燈。至於什麼叫做「行車遇有轉向」,地方縣市警局有最終決定權。而目前大部分縣市警局的看法,是地上有箭頭就要打方向燈。
照警察的說法 , 跑一趟北宜 過彎處沒依照標幟打方向燈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330/2219127.htm
太早打方向燈」駕駛收罰單PO網抱怨 國道警公布法條打臉
就因為多打了30秒,就被民眾檢舉!?想請問這樣的檢舉真的合理嗎?
本案經審視民眾被檢舉之違規影像,違規車輛行駛於國道八號西向轉國道一號南向匝道時,於單一車道匝道內持續顯示左側方向燈。依據2020年5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0009306函內說明三,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車未有轉彎及變換車道行為時顯示方向燈,應屬不當使用方向燈之行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https://youtu.ne/RQ-ttc96uBc
提早打方向燈竟遭檢舉 當事人怒:我才打32秒
台南一名顏小姐,收到國道公路警察局寄來的罰單,指稱他日前在國道8號,切進國1的支線時,打方向燈秒數長達1分10秒,開罰1200元,當事人很生氣,認為罰單上的照片順序不對,算起來打方向燈總共是32秒,詢問交通裁決中心表示,法規也沒規範方向燈要打幾秒,只要變換車道與轉彎時,全程打方向燈就可以了,這讓顏小姐非常不服氣,將提出申訴
於道路駕駛時應依相關規定、時機正確使用方向燈,以維護自身及他人的行車安全
我會認為是方向指示線,在直行的道路上來提醒前方有急轉彎,根本就是亂畫。而且也認為此時打方向燈會誤導後車,
一堆檢舉魔人在路上,令人心生恐懼
不曉得今日台灣社會,誰才是法律的執行者,台灣畸形的檢舉政策,警察做了檢舉魔人的打手,聽命於挾怨報復,玩弄執法在手,害別人受罰快感的檢舉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