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盤查路人身分證的合法性,與依據

警察盤查路人身分證的合法性,與依據

警察進行盤查,並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發動。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原則上只有在6種情形下,才可以進行盤查。

第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第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第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第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第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第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司法院表示,基本上警察如果有「合理理由」懷疑人民「與犯罪有關」或是為了「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就可以進行盤查。如果人民認為這次盤查是違法的,可以當場提出「異議」,事後也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警察須在緊急情況 才可搜看包包、後車廂

盤查時可以看包包嗎? 司法院解釋,警察盤查「順便」看包包、打開後車廂檢查,都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樣做其實已經涉及「搜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必須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才能進行合法的搜索。

司法院強調,只有在一些比較緊急的情形,像是被臨檢的人明顯有攜帶自殺、自傷、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警察才可以依法檢查身體或所攜帶的物品。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參考文章》:

(1)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7647 女老師拒盤查遭中壢警上銬!判決
桃園地院指出,對於葉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6月徒刑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是因刑法302條經刑法134條公務員身分犯此罪加重後,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合刑法41條易科罰金的要件,因此此部分若判決定讞,葉員將得入獄服刑,不能易科罰金。

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任一款而發動查證要件。

被桃園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判4月、6月刑。

但衡葉員並無刑案前科,堪認素行並非不佳,因此分2罪論處4月及6月徒刑。

(2)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320/887846.htm  不爽被查!李永得批「太離譜」 警無辜講原因:不知道你是誰啊

李永得穿著拖鞋、友人手上提著小袋子,2人走出時見到警察還多看了幾眼,同仁直覺可疑便上前盤查。

保安大隊第五中隊隊長陳豐盛 :「警方依法盤查卻被誤會是在找麻煩,同仁當然會覺得有點委屈啊,可是盤查身分完全是依法行政,是國家賦予警察的職權!」

「那些通緝犯、毒販都是怎麼抓的?」陳豐盛說,嫌犯不會在臉上寫著「我有犯罪」、通緝犯也不會傻到直接來跟你自首啊,警方巡邏時當然要提高警覺,只要認為有可疑就要上前盤查,如果警察都不盤查,等到有「犯罪事實」的時候再出現就來不及了

以「鄭捷」為例,感嘆如果在鄭捷上捷運殺人之前,警方有發現可疑並將他攔下盤查,就會在他的包包裡找到刀,也許今天這些悲劇就都不會發生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明確規定,警方若是發現可疑人士,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證件驗明身分倘若遭到對方拒絕,警察可以依法將他帶回派出所,並且有3小時的時間可以透過指紋辨識等方式來查核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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