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 第248號原文

大陸: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 第248號原文

暫停台灣兩千多項農產食品輸入中國

(1)

國台辦的解釋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213004587-260409)

2021年4月,大陸發佈《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48號令),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國家和地區向大陸境內出口食品的生產、加工、貯存企業的註冊管理。
朱鳳蓮指出,相關規定於法有據、公開透明,符合國際規則和通行做法,充分考慮了貿易便利化原則。大陸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世貿組織(WTO)有關規則進行了通報,並於2021年10月向台方通報了有關事項和要求。
朱鳳蓮表示,根據大陸海關總署第248號令要求,大陸方面對台灣食品企業提出的註冊申請,有關主管部門及時予以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及時予以註冊,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亦逐一告知具體原因,並將相關企業補充提交註冊訊息的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長至8月31日。已按要求更新註冊訊息並審核通過的企業一直對大陸保持正常出口。
朱鳳蓮表示,從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有充足時間妥善處理台灣食品企業相關註冊事宜,部分台灣食品企業註冊訊息不完整、不規範的問題也並不難解決。民進黨當局不但不採取有效措施協助有關企業,反而將大陸正常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污蔑為「貿易障礙」、「歧視待遇」,充分暴露他們漠視台灣業者的利益、謀求一黨政治私利的本質。

(2)

248號令註冊要求改變較大

焦陽講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海關248號令)相較於原有的145號令有較大的改變,首先是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體現在三個方面:
是由目錄制轉化為全類別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以前是對肉類、水產、乳品、燕窩等產品開展了企業註冊,248號令修改為全類別的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涉及到的是數以十萬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第二,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註冊管理。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採取了不同的註冊形式。通過綜合考慮工藝、歷史資料、國外因素等,把整個進口分為了兩大類,一類是需要由國家和地區主管部門向海關總署推薦的18類產品產品,一類是18類之外的產品可以進行自主申請註冊。
第三,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推動了境外官方主管機構承擔審查、推薦與監管責任,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明確和壓緊企業主體責任問題。企業要經過所在國家、地區海關總署的仔細評估、在所在國家的監管之下、有完整的、完善的食品安全體系和防控體系、履行所在國家與海關總署簽訂的檢驗檢疫措施。2.明確境外主管當局推薦和監管責任。監管責任包括監管轄區內的企業要按照規定進行生產,對發生的問題監督企業實施整改措施。3.新增了“申請者責任”,要求所在國家、地區或者進口境外生產企業所作為申請者所提供的任何申請資料應該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4.海關總署履行監管責任。海關總署實施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這三種形式的檢查和評審。
以風險為基礎的口岸管理
焦陽還解讀了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口岸管理模式。
1.以風險管理為基礎來確定指定口岸。開設在對外開放的口岸,且能夠滿足對於一些高風險產品的,比如冷鏈的檢驗、儲存,包括人員和設備、場地都能滿足高風險產品檢驗方面的需要。
2.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所申報的材料是負有法律責任的。
3.實行入境檢疫,對進口食品實施食品檢疫。按照布控比例實行現場查驗,實行單單查驗、單貨查驗。在標籤方面有查驗的管理要求。被抽中的預包裝食品要實行標籤檢驗,並且在指定的認可的場所實施檢驗,大宗散裝食品在卸貨地實施檢驗。
4.按照合格評定來對進口食品進行處理,對於有問題的產品實施進口商召回、約談等相關程式。
出口方面也採取了八種措施來完成監管,包括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企業備案、企業核查、單證核查、現場查驗、監督抽檢、口岸抽檢和境外通報等。
海關總署會通過實施“多查合一”的日常管理方式進行監督。此外,加強進口食品安全資訊的收集。除了《食品安全法》100條所規定的四類資訊,還加大了對於貿易措施中有關食品安全的資訊收集,加強了境外食品安全企業事故的風險預警建立了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接軌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體系。

(3)

中國要求註冊的文件中,確實有表格要求填寫「詳細配方比例」,且須附上產品相關製程。吳秀梅指出,申請表格非為兩大類,一種是推薦註冊,共區分成18類,樣態眾多細節也不同;第二種是自行註冊,採單一格式,但兩者都要求業者必須說明成份占比,除非有特別協議,廠商都必須照規定填寫。

至於業者願不願意公開成份占比,食藥署會尊重業者生意考量,即便是推薦註冊也只能詢問意見,交由廠商斟酌填寫或放棄補件。

https://tw.nextapple.com/life/20221214/C723B045F69722FB55635C41DF52B8C6  中國申請書曝光 律師:這就是技術性貿易障礙


 

(4)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57890  習近平聽信他的餿主意

『俞建華』是在去年一月,升任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
今年五月他轉而出任海關總署黨委書記、署長,正是交由他來親自執行成果。中國表面上說得好聽,所謂「相關規定於法有據、公開透明,符合國際規則和通行做法,充分考慮貿易便利化原則」,但是比較一下各國的待遇,顯然很有差異。其他國家可以採取線上方式申請,並且不強制要求必須登註配方,二○二三年才截止;唯獨針對台灣,既要採紙本申請,也要將商品配方詳實填註

註冊申請書中7.4就有規定要填原料/配料占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4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已於2021312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11日起實施。2012322日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5號公佈,根據201811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署 長  倪嶽峰

2021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

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註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以下統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註冊管理適用本規定。

前款規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貯存企業。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統一負責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註冊。

 

第二章 註冊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條件:

(一)所在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通過海關總署等效性評估、審查;

(二)經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准設立並在其有效監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生產和出口,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符合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第六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方式包括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註冊和企業申請註冊。

海關總署根據對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歷史資料、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並結合國際慣例確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方式和申請材料。

經風險分析或者有證據表明某類食品的風險發生變化的,海關總署可以對相應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

第七條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註冊:肉與肉製品、腸衣、水產品、乳品、燕窩與燕窩製品、蜂產品、蛋與蛋製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餡麵食、食用穀物、穀物制粉工業產品和麥芽、保鮮和脫水蔬菜以及幹豆、調味料、堅果與籽類、乾果、未烘焙的咖啡豆與可哥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第八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註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註冊要求後,向海關總署推薦註冊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函;

(二)企業名單與企業註冊申請書;

(三)企業身份證明檔,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四)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五)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

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檔,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註冊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企業註冊申請書;

(二)企業身份證明檔,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三)企業承諾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第十條 企業註冊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所在國家(地區)、生產場所位址、法定代表人、連絡人、聯繫方式、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准的註冊編號、申請註冊食品種類、生產類型、生產能力等資訊。

第十一條 註冊申請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關國家(地區)與中國就註冊方式和申請材料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通過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對申請註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審查。評審組由2名以上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協助開展上述評估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根據評估審查情況,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註冊並給予在華註冊編號,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予註冊,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已獲得註冊的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時,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註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准的註冊編號。

第十六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

海關總署在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註冊時,應當確定註冊有效期起止日期。

第十七條 海關總署統一公佈獲得註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第三章 註冊管理

 

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是否持續符合註冊要求的情況開展複查。評審組由2名以上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第十九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註冊申請途徑,向海關總署提交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註冊事項變更資訊對照表;

(二)與變更資訊有關的證明材料。

海關總署評估後認為可以變更的,予以變更。

生產場所遷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所在國家(地區)授予的註冊編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在華註冊編號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需要延續註冊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6個月內,通過註冊申請途徑,向海關總署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延續註冊申請材料包括:

(一)延續註冊申請書;

(二)承諾持續符合註冊要求的聲明。

海關總署對符合註冊要求的企業予以延續註冊,註冊有效期延長5年。

第二十一條 已註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註銷其註冊,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並予以公佈:

(一)未按規定申請延續註冊的;

(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主動申請註銷的;

(三)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已註冊企業實施有效監管,督促已註冊企業持續符合註冊要求,發現不符合註冊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暫停相關企業向中國出口食品,直至整改符合註冊要求。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自行發現不符合註冊要求時,應當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食品,立即採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註冊要求。

第二十三條 海關總署發現已註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註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註冊的企業被暫停進口的,主管當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註冊要求的書面聲明。

自行或者委託代理人申請註冊的企業被暫停進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註冊要求的書面聲明。

海關總署應當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恢復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第二十四條 已註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撤銷其註冊並予以公告:

(一)因企業自身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被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三)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不能保證其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

(四)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註冊要求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的;

(六)拒不配合海關總署開展複查與事故調查的;

(七)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冒用註冊編號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國際組織或者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發佈疫情通報,或者相關食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發現疫情、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問題的,海關總署公告暫停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進口,在此期間不予受理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生產企業註冊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監管的官方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11日起施行。2012322日原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5號公佈,根據201811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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