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與 訂金的差別

定金 與 訂金的差別

定金:「注意,不是『訂金』,」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方式,表示已確「定」或言「定」,買方若違約,是無權要求退回的

賣方若違約,則要雙倍返還——也就是除了返還定金,還要再付給買方同樣金額的錢。

「定金」是指雙方在履行合約之前,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擔保。「定金」一旦交付,卻沒履行合約,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訂金:

訂金就和定金一字之差,不同的意思,因為法律上規定「訂金」,是被視為合約可以履行情況下預先支付的款項。若是合約可以履行的話,那訂金是可以作為支付款使用的。要是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履行合約,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支付方是可以向接受定金方要回訂金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248&ty=L
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按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

(一)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

(二)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

(三)違約定金,即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

(四)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

(五)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等數種。」

若是日後發生爭議時,法院就會看整體契約的文義和脈絡來認定雙方使用的名詞指的是什麼,以及效果會怎樣。

但是最好訂定合同之前,先瞭解該用哪一個名詞,說清楚,避免日後的爭議。

關鍵字 KEYWORD #訂金,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