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秒吃4張罰單 車主申訴警打臉同時間連吞3罰單 “地點不同”依法可開罰連19次違規換車道

未打方向燈秒吃4張罰單 車主申訴警打臉同時間連吞3罰單 “地點不同”依法可開罰連19次違規換車道

未打方向燈秒吃4張罰單 車主申訴警打臉同時間連吞3罰單 “地點不同”依法可開罰連19次違規換車道 車主申訴”1張也沒少”

https://www.ttv.com.tw/news/view/10905080019200N/579

彰化一位車主,日前開車行經國一台中路段時,疑似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還有臨時變換車道,被其他轎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車主事後收到四張罰單,嚇了一跳,因為其中三張是同一時間檢舉,而每張罰單三千,一口氣就被罰了一萬二,車主氣炸。對此,國道警方表示,車主在不同地點,違規變換車道,依法是可以,連續處罰!

一張兩張三張四張,四張罰單讓車主越看心情越沉重,一張罰單三千元,四張就要一萬二,車主更氣的是,罰單違規事項都是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仔細瞧,違規地點還有時間,通通都在中山高北上174公里,每張相差只有一兩公尺,其中還有三張,都在同一時間7點55分拍下,讓車主氣炸了其他民眾看了也覺得誇張,同一時間違規,竟然可以開出這麼多罰單針對民眾質疑,國道警方表示,車主有多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每一次違規,的確都可以開單告發,而超速部分例外,六分鐘或是六公里內,只能告發一次另外臉書上也流傳這段影片,有位車主連續19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吃上19張罰單,僅管事後申訴,三次有打方向燈,但還是沒有申訴成功,換句話說,開車在國道上,每次變換車道,務必要 “全程打方向燈”,以免被連續開罰,荷包大失血!

2020年4月5日一輛轎車在高速公路上,連續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19次,遭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完整錄下、檢舉,遭開罰的車主事後有申訴卻未成功。
由於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每一次違規都可以開單告發、處3,000元至6,000元罰款,該名車主在近22公里的路程裡總共被開罰57000元
 未打方向燈秒吃4張罰單 車主申訴警打臉 同時間連吞3罰單 “地點不同”依法可開罰 連19次違規換車道 車主申訴”1張也沒少”

國道未完整使用方向燈,19次全記錄

都是反社會的檢舉魔人,雙方無冤無仇,素不相識,何苦要害人,造業不知要損多少陰德,這輩子若不報,往生將賠償,功德簿上都記錄清楚。他若有燒香信佛,當知道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549228

國道未打方向燈被檢舉 5.3公里內連吃4張罰單失金1萬2

彰化市葉姓男子日前駕車行經中山高台中路段,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也未保持安間距離,在5.3公里內,遭人依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連收4張罰單,應處1萬2000元罰款,直呼太離譜,向媒體表示將提申訴;但國道警察第3大隊表示,葉是同一個行為但不同地點違規多次,依法仍依次數開罰。

葉男指出,他收到的4張超速罰單,均是在今年3月2日上午7點52分到55分間,被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不當開罰,發生路段都在國道1號北向179.7公里到174.4公里間,第1張是52分在179.7公里,第2張到第4張都在55分,但違規地點分別在175公里、174.8公里、174.4公里,也就是說5.3公里的距離連開4張罰單。

葉男說,4張罰單,每張3000元,合計1萬2000元,5.3公里數換算,1公里「通行費」是2200多元,他接受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而受罰,但無法認同一罪多罰。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大隊交通組長張弘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執行,認定上採取不同多次的不同行為裁罰,也就是說,同一個行為但不同地點違規多次,還是依次數開罰。

張弘杰說,葉對裁罰如有不服,依法可以提起申訴,警方會逐一釐清違規和裁罰的依據。

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也未保持安間距離的檢舉案件越來越多,與葉類似被檢舉的案件最近有項判決。即彰化縣某營造公司公務車去年6月間行經彰化快官交流道,短短2分44秒內被檢舉達人行車紀錄器拍攝不斷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台中監理所據檢舉畫面,開出10張罰單合計罰款3萬元,營造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其中3張是同一違規行為,判決撤銷罰單,其餘7張照罰不誤。

3分鐘收3交通罰單 法官撤2張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08539  摘錄來源
被後方民眾檢具行車紀錄器向國道警方檢舉,連開三張罰單,共裁罰九千元;許覺得連續檢舉不合理,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認為裁罰違反比例原則,撤銷二張罰單

台南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何梅錦說,這類案件會先判斷為一行為或數行為,如屬一行為,原則上只罰一次,如屬不同行為,按次數處罰。短時間內被舉發多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只要是不同車道間變換行為,即屬不同次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

許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認為許第一次未打方向燈被開罰,於法無不合,但接下來兩次違規行為密集,裁罰已違反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撤銷原處分

立委葉毓蘭與部分法界人士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警方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要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能連續舉發;透過修法將民眾檢舉標準納入八十五之一條適用規定,可避免過度檢舉爭議。

「不開比開還麻煩!」基層員警無奈,曾有民眾被檢舉在快速道路五分鐘違規七次,只能連續開罰,若未依檢舉告發,可能遭控訴,麻煩更多。 (連警察都會被檢舉魔人霸凌,你說善良老百姓,如何平靜生活?)

注 意

(1)要求自己的駕駛技術,時時刻刻督促自己提高警覺,換車道,轉彎,要記得打方向燈。檢查貴寶車是否能持續閃方向燈,而不是閃三下(聽說是BMW)。
(2)換車道時,要注意撥桿是否全程鎖定方向燈,『全程』要讓方向燈啟動,直到在新車道上安全的直向為止,有時方向盤稍微回正,方向燈就跳開,還沒正式完成換車道直行。這樣就會被檢舉魔人有機可乘迫害,記得趕緊再次扳下方向燈撥桿。
(3)注意方向燈是否正常,無燒毀,不然路上檢舉魔人這麼多,就麻煩了!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1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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