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戶口 遷入 遷出

遷移戶口 遷入 遷出

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遷出入:
請準備下列文件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遷入》:
一、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
二、國民身分證(所有遷徙者)
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四、未成年人遷徙,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 “同意書”
五、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憑左列證件之一辦理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 “房屋所有權狀” 或最近 一期之 房屋「繳完稅」稅單(5月底可用前一年度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六、委託書 (請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戶長辦理須附戶長身分證)。

七、遷徙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身份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遷入單獨立戶者,應請領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注意事項:》
1.幫人代辦要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戶長辦理須附戶長身分證)。
2.戶長辦理者,需附戶長身分證;委託辦理者,需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
3.未成年人須附父、母同意書。
4.身份證 – 照片規格: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 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本人未到,代辦人需由本人簽訂戶政委任書:(委託書)↓↓

 

未成年人遷徙,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

若監護人 (父母 )其中一人未到場,必須簽訂戶政辦理 “同意書” ↓↓

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pdf 下載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data/2/5851b5e9-2fcb-4b5d-ab69-98ad6b791d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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