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離婚訴訟

家暴 ,離婚訴訟

現今社會家暴、外遇或是常見的分居久了沒感情,這些目前已是大多離婚訴訟常見的案件。
(壹)、 分居並不是法律規定訴請離婚的要件(民法第1052條),實務上分居時間的長短不是法律訴請離婚的要件,它只能是附帶的參考價值,法院的著重點還是會在是甚麼原因造成分居,而這個原因是否讓雙方難以維持婚姻,所以就要提出難以維持婚姻事證來讓法院採信。

(貳)、 外遇常常會直接聯想到要告刑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但在通姦的證據不足情況下(我國通姦罪基本上要有性交的證據),還能怎樣做來保障權利。
(參)、 侵害配偶權(民事)不管刑事通姦罪有無成立,都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民事上的賠償。舉例來說:親密對話錄音、親暱行為出遊相片、馬路上牽手擁抱等,這些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都會構成對配偶的侵權行為。詳細情形還得要個案具體認定,並非是只要一有上述的情形發生,就一律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肆)、 被家暴我能做些什麼?保護令能做什麼?

(1)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肢體暴力、強迫、言語暴力、精神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2)保護令類別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 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 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 下,並以一次為限。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 該命令失其效力。
(3) 保護令功能: 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

貼心小語:
遇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昧容忍只會讓施暴者繼續對你的加害,主動求助,摒棄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才能讓我們幫到你(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