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正式公佈且6月實施,舊辦法同時廢止

2019年5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正式公佈,新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先《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簡稱“舊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提及,第一,適應迴圈經濟發展的需要,兼顧安全與發展。第二,落實綠色發展要求、加強環境保護。第三,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的實際舉措。新辦法明顯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價值,有助於形成機動車報廢更新的長效機制,加快老舊機動車的淘汰步伐。

新辦法完善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准入退出機制,按“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精神,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實行“先照後證”;取消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強制回爐銷毀的規定,拆解的“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取消報廢機動車收購價格參照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的規定,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定價;取消對報廢汽車回收行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強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23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公告。筆者羅列公告的核心內容及3個計算公式:

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