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懶人包 解釋

反滲透法懶人包 解釋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沈恩(Amartya Sen)在《正義的理念》(The Idea of Justice)中提及一個概念,即:價值排序。社會中,時常出現不同的立場與價值互相衝突,而且互相都有其道理。然而,很多情況,尤其是政治的場域中,我們必須有所取捨,依照當時的情境與脈絡,進行價值排序、做出「較好」的選擇。而今在「反滲透法」的爭議中,討論的是「反滲透法」的必要性,亦即「反滲透法」的價值是否應優先被排序

眼前的事實是中共正企圖透過各種手法來影響台灣的民主選舉,甚至於是一國兩制統一台灣的現在進行式。因此,以價值排序的角度而言,若我國越晚通過「反滲透法」,實際上是對於目前自由環境的壓縮,給予中共更多空間,進行政治操作。其結局與代價,就是為了對抗極權專制擴張而由美國主導、正在興起的全球自由聯盟,破了一個大洞。

「反滲透法」的意義,不在於剷除異己的矛,而是保護台灣自主性的「盾」。研究民主理論的大師戴爾(Robert Dahl)認為,維繫自由民主體制於不墜的關鍵性條件在於:沒有敵視民主的外部勢力。作為第三波新興民主國家的台灣,從1996年總統直選以來,一直被評為自由民主的國家,2016年連國會都政黨輪替後,自由程度被評為第一等級,2019年的分數是93分,甚至高於美國與法國等先進民主國家。然而,台灣民主獨特性的挑戰就是一直以來自極權專制中共的文攻武嚇等威脅。故制訂「反滲透法」的必要性,就在於使得台灣免於外部敵對勢力的威脅。

否則,若對於中共的干預與操作視若無睹,讓大量的金錢與宣傳進入台灣進行政治操作,必然會影響自由選舉的公平性。而這也是美國最近通過《國防授權法》規定,針對中國干預或破壞台灣選舉而進行的活動給予必要監督的原因。「反滲透法」的目的即在於防止自由、開放、競爭的政治環境遭受破壞,其目的不是在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的價值上做出選擇,而是擁有了國家安全之後,境內才能繼續享有民主制度當中的自由與多元。因安全、秩序、正義、自由與福利等國家五項目的之間需要平衡兼顧,自由民主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在於讓人民享有自由與福利。在安全與自由之間,制訂「反滲透法」就是為了平衡兼顧兩者。

事實上,防止外部勢力的干預與操作,制訂保護本國政治選舉環境的法律,在台灣並非先例,甚至可以說是落後。澳洲修訂的《國安法》,即在防止間諜活動以及外國干預,如有影響,也須透明化、使社會得以檢視;紐西蘭也於今年完成相關的立法,限制外國政治獻金的使用;美國、英國與加拿大等老牌民主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在保護國家免於外部不正當的干預或蓄意破壞國家秩序。這一類的法案,並非整肅非民主的言論與價值觀,而在於守護國家的安全與自由。

自由有時是脆弱的,其包容性容易讓人以自由為名進行消滅自由;更可怕的是,這種毀滅性是來自於他國的植入,只為完成其野心。若我們還認同自由的價值、認同台灣這片土地所享有的民主生活方式,就該小心翼翼地保護,對於敵意及其手段保持警覺。

故筆者認為,台灣應有反滲透的相關法律,以保護時下遭受威脅的國家安全以及不正當的政治競爭場域。這不是肅清,而是為了保護自由以及多元的價值。反對者也許認為,此法僅僅是翻版的白色恐怖,是「綠色恐怖」;然而在白色恐怖中,人民除了一種思想外,其餘思想只能焚燒殆盡;甚至於在令人不寒而慄的白色恐怖中,人民連說出自己被白色恐怖迫害的機會都沒有。而在所謂的「綠色恐怖」中,我們卻還能批評、監督以及更換政權。若擔心「綠色恐怖」,我們更應時常監督政府,用被保留下來的自由放大檢視每一處政治黑暗。

「自由之家」的指標是具有國際公信力的評斷標準,若我國的自由指數因為所謂的「綠色恐怖」而有所下滑,那人民隨時能透過選舉更換政府。這也回應了筆者一開始所說的價值排序問題,或許我們擔心某政黨的勢力坐大,然而這不該作為污名化保護性法律的理由。我們必須先將國家安全與自由的場域同時守護住,才能繼續對執政黨進行監督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20191229/MY5UJANQODX5JWDA4RO2N6ZQHY/ 

李酉潭、賴傳升:防衛性的反滲透法 不應被污名化

民進黨強調,「反滲透法」規範5種違法行為與1個條件,界定的犯行明確。1個條件是「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資助」;5種違法行為則是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假訊息干擾選舉。

對於外界質疑,境外敵對勢力,法條中指是與我國交戰、武力對峙以及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或團體,若釣魚台事件、漁權爭議時,日本、菲律賓是否也是境外敵對勢力。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情工法》針對境外敵對勢力都有明確規定,依照現行的法律現狀來看,對中華民國產生威脅的敵對勢力,這麼多年來就是指中共,而這些相關的修法,過去國民黨執政就有了。

台商、台生憂心一不小心就入罪,王定宇澄清指出,「反滲透法」12個條文,共926個字,有兩道鎖。第一道鎖就是必須接受中共的委託、資助、或授命,第二道鎖就是非法拿中共的錢來介入遊說、影響政策選舉、公投,或是干擾台灣集會遊行、散播假消息,這兩個都符合,才會受罰。王定宇也說,國民黨若是認為,接受中共資助、委託、命令,可以開放哪一個行為讓敵對勢力來運用,請公開明講。

律師林智群則說,剛聽到法案可能很害怕,但細讀條文後,其實規範很明確,沒有指涉特定對象,並不是包山包海的「反接觸法」,是必須要有明確的「滲透作為」與「不法作為」才可能違法,並不是到中國聚會、聊天就違反這個法律,而是必須接受對方委託、收取資金,回台運用資金進行政治選舉、捐獻政治獻金及選舉干擾,例如組織網軍等等,沒有所謂的思想審查。

林智群也認為,學者不用憂心寒蟬效應,因「反滲透法」不是針對一般的兩岸交流,若學者去中國,回台後用自己的錢捐政治獻金,當然完全沒問題,除非是受托,由別人給了一大筆錢,要求回台後在選舉裡面操作,這才有違法問題。

王定宇說,正常的學術交流本來就可以,重點是如果學術交流活動隱藏中共黨政軍的資助,拿錢來選舉、捐助獻金、遊說等,當然違法;但正常的勞務所得報酬,要自由捐獻或行使台灣的民主權利,當然都可以,一般的客座教授、學術交流完全不會受到影響。

至於中資、港資規範,林智群提醒,具體規範需有更明確的施行細則,否則目前法條並沒有針對中資、港資到底有什麼規範、可不可以做,若只是單純的民間資金,與官方資金在認定上自然有不同結果。王定宇則說,現行的《政治獻金法》等規範,就已經針對外資公司,包括中資、港資有明確的不允許,這是經過國民黨、民進黨執政後,共同通過的法令。

有學者質疑,法條未明定主管機關,若政黨惡鬥到一定地步時,確實有濫訴的可能性,如果無限上綱,會變成恐怖政策。但林智群認為,法條規範刑事責任,基本上由法務部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有規範,不能跟中國談判、簽署協議,一些國安法規也都有類似規範;「反滲透法」將散落各處的規範,用一個專法來統整,若遇到有關滲透選舉、滲透政治干擾的事情發生,不讓各部會有互踢皮球的機會。

林智群認為,檢調單位有獨立辦案的能力,每一個個案要如何去適用法條,都有專業判斷,不會無中生有,把這些法條定義無限擴大。民眾當然對公權力要戒慎恐懼,但這部法案來看,並沒有太過擴張、無限上綱的情況在。

王定宇也說,交由檢調法院認定,正是避免執政者利用行政權來侵害民主行為,反滲透法把裁判交給獨立的司法機關,不是交給陸委會等行政單位認定,這樣的狀況反而保障人權。王定宇指出,進入到檢調司法體系,不管是申訴、救濟、辯護,本來的管道都有,也能確保勿枉勿縱。

Q1:《反滲透法》草案立法目的與背景為何?真的有必要成立嗎

境外敵對勢力對台灣的滲透分化是國際公認事實,2019年初中共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後,威脅更為嚴峻,有必要立法防衛,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反滲透法」草案是在最小限度的必要範圍內,補充「政治獻金法」、「公民投票法」、「遊說法」、「選舉罷免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

Q2:現行法律有何不足?《反滲透法》草案如何補充

(1),補充規範「在地協力者」。現行法規禁止境外勢力從事選舉及民主政治相關活動,但對於「白手套」、「中間人」這種迂迴的「在地協力者」並無相關規範

(2),補充「遊說法」罰則規定。遊說法禁止中國大陸進行遊說,但沒有訂定相應的罰則

(3),補充規範「違法捐贈」對象。現行相關法令僅規範處罰境外勢力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及公投經費的收受及捐贈者,但若境外勢力透過現行規範以外的團體,迂迴進行違法捐贈,則無法可管出現漏洞

(4),採取「加重刑責」。現行法規對於妨害選罷及非法妨害集遊與擾亂社會秩序都有處罰規定,因此草案特別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介入」的情形,加重其刑責。

Q3:反滲透法》草案處罰對象為何

「滲透作為」加上「不法行為」才會成為處罰對象。

就是「明知道被滲透」,而且做出「5種具體的違法行為」,才會被處罰。

也就是「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明知道被滲透),違法從事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5種違法行為)」,才會被處罰。

Q4:宗教交流、台商、台生會被當成共諜嗎

法條沒有針對特定對象或身份,台商、台幹、台師、台生大可放心,媽祖、玄天上帝更不是共諜。

「反滲透法」草案沒有一個條文會讓人民只因為兩岸正常交流而犯罪,一般正常的兩岸交流並不會觸法,正常的經商、工作、生活、就學,以及參與政治活動、發表政治言論的權利,通通不受影響,大家「媽祖關公繼續拜,書照唸、生意照做」。

Q5:一般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資助從事任何活動,都可能遭受處罰

反滲透法並沒有處罰『過失犯』,只處罰「故意行為」者,個案也會由司法機關做嚴謹的認定與判斷。

Q6:「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等用語,是否範圍過廣、意義不明確,容易入人於罪

現行法制已有規範基礎,對於相關用語也都有定義與司法實務可循,像是國家情報法、國家機密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國家安全法等,不會有解釋或適用上的疑難,沒有定義不明問題。

Q7:為何行政機關並未提出版本?是否倉促立法?民進黨多數暴力、不顧程序正

法案的提案權並不限於行政機關,各黨團及立法委員的提案都予以尊重,過去也不乏重大法案是由立法院黨團或立法委員提案的先例。

今年5月起,朝野各黨團及立法委員就陸續提出不同版本,幾個月來,行政立法部門研議協商,參採社會各界意見之後整合來的結果,絕非倉促立法。

Q8:反滲透法是戒嚴?綠色恐怖?會牽連無辜讓人不小心犯罪

反滲透法沒有限制言論自由,不會因為主張統一就會犯罪,只有明知道滲透還做了違法行為,才會被罰,且該法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闗規定,有幾分證據才能說幾分話,在司法檢察機關依法偵查後,交由司法體系公正審理,完全沒有政府濫權的空間。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只要心中坦蕩怕什麼? 反滲透法專捉賣國賊 台奸

三讀條文明定,「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至於滲透來源,則是「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政黨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及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行為,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選舉、意圖妨害公投,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等違反刑法「妨害秩序罪」,加重其刑2分之1。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反滲透法」禁止的行為,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法案自公布日起施行。

反滲透法,誰在綁架人民?

2019年最後一天,台灣立法院以67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反滲透法。在此之前,不少在野政客批評反滲透法,説一旦通過反滲透法,台灣人民到中國就學、經商甚至宗教交流都會被犯法,人人自危。其實反滲透法有一原則五要件。
一原則是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任、資助,而滲透來源包括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政黨、所屬機構、受其派遣者,或其他政治目的之組織等。
五要項是
1、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的相關活動。
2、為總統副總統等公職人員候選人推薦、助選、站台等行為。
3、遊說總統、副總統、各級正副首長、民意代表等政務人員。
4、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
5、妨害公投、總統副總統等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

因此,不是一般國民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只有接受敵對國家的指使、資源者,才會受到反滲透法的約束。中國共產黨謀台甚急,也願花費巨資,但也不可能到處亂花錢,不是你去經商、讀書、宗教文化交流就會給你好康,還是會精挑細選的。因此,把反滲透法説成會對一般人造成危害或不便的政客,其實是在綁架人民,利用恐嚇人民會受到反滲透法影響,來掩飾他可能已經得過或想要得到中國的好處。這也是反滲透法表決時,為什麼國民黨立委不敢投反對票,因為其中有人有得到中國指示或金錢,有人沒有,他們也知道反滲透法是對台灣主權的保護,尤其主流民意支持下,投反對票等於自曝其短

反滲透法不是反交流,且違法的構成要件非常嚴謹,只要不是受到中國政府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違法提供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違法進行遊說、破壞集會遊行跟妨礙選舉,都屬於正常交流,不會受到影響